【有效性】有效
【法规名称】北京市职业病报告办法
【颁布部门】市卫生局
【颁布日期】19__年12月30日
【实施日期】19__年12月30日
【正文】
北京市职业病报告办法
(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批准,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
卫生局发布)
第—条为实施《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单位(以下简称有害作业单
位)和医疗卫生机构,必须遵守《条例》和本办法。
第三条职业病的报告范围为国家正式公布的职业病。
第四条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,必须在职业病确诊后的15日内,填写《职业病报告卡》(以下简称《职报卡》),报患者单位所在地区、县卫生局及患者单位的主管部门。
第五条发生急性职业病时,有害作业单位和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,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区、县卫生局。
市和区、县卫生局,应当及时调查病因,并提出医疗处理意见。
第六条发生职业病死亡病例,死者所在单位及接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15日内,填写《职报卡》,报死者单位所在地区、县卫生局及患者单位的主管部门。
第七条负责职业病报告的有害作业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,要建立职业病登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