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分析:
职业病鉴定涉及到工人的健康和合法权益,因此在鉴定结果出现争议的情况下,需要法律予以规范和指导。如果在职业病鉴定中被鉴定为无效,可以依据以下法律规定进行申诉:
1.《职业病防治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:“鉴定结果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鉴定机构提出。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的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重新鉴定,鉴定结果为准。”
2.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:“当事人不服职业病认定的,可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提出;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的,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提出申诉,或者依照本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”
3.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五十九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未依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,致使劳动者因工作受到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”
法律依据:
1.《职业病防治法》第三十五条
2.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三十九条
3.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五十九条
以上是本期的法律问答,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。